塔機的安全監理要點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部頒發的《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JGJ33—200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監理人員應對施工現場的塔機進行安全監理,認真做好以下安全監理工作:
1塔機裝拆單位的資質核查不少省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塔機實行備案證和單機備案卡管理,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塔機必須辦理備案手續,取得《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及單機備案卡。監理人員應認真核查以下資料:
1.1核查塔機是否具有省建設廳頒發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及單機備案卡(隨機攜帶);一機一證,未經備案的塔機或設備與備案證不相符的塔機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1.2核查塔機是否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加蓋生產制造廠公章;設備滿10年,必須每年出示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合格報告單,年滿15年的塔機,私自拼裝的塔機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1.3塔機的安裝、拆卸單位應具有省建設廳頒發的塔機拆裝許可證,并配齊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機械管理員;直接參加塔機裝拆的操作人員及電工、維修工均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監理人員要認真核查塔機裝拆單位資質及上述人員的證書,無年檢資料者或無證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2塔機裝拆施工方案審查塔機裝拆單位應根據塔機自身的特點,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編制詳細、可行的塔機裝拆施工方案,監理人員應認真進行審查。
2.1審查塔機裝拆施工方案中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塔機裝拆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2審查塔機裝拆施工方案的審批簽字手續是否齊全,施工企業編制、審核、批準方案人員的身份是否符合該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的規定。
2.3按照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塔機在一定的使用高度內可以不設置附墻架;監理人員應核查施工現場將要安裝的塔機高度是否在允許的范圍內,若超過獨立設置高度,應要求施工單位在塔機安裝位置的建筑物施工時預埋連接件或鋼板,以便日后在塔機安裝時與建筑物進行附著連接。
2.4若塔機裝拆施工方案不可行或不完善,監理應在報審表上批注方案中存在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后重新報驗,在方案報驗批準之前,該塔機不得進行安裝施工。
2.5塔機裝拆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監理應在報審表上簽字同意報驗,要求在裝拆過程中嚴格按照建筑施工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已審批的塔機拆裝方案執行。
3塔機裝拆過程中的安全監理工作塔機裝拆施工方案必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由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監理人員應做好以下安全監理工作:
3.1檢查塔機的平面布置位置是否合理,與高壓線路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表4.1.4的規定,若安全距離過小,必須采取切實可靠的絕緣隔離安全防護措施,并應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施工現場若有多塔作業,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不小于2m;塔機作業半徑有重疊時,必須制定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3.2檢查塔機基礎的類型、幾何尺寸及地腳螺栓的埋深是否按照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施工;若查無資料時施工單位對塔機基礎進行設計計算是否滿足抗傾翻的穩定性要求,地腳螺栓的錨固力是否大于上拔力。檢查澆注基礎的砼強度等級是否符合JGJ33—200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第4.4.2條不低于C35的規定。塔機基礎應設置排水溝和積水井,保證排水暢通并及時抽取積水。
3.3按照JGJ33—200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塔機的裝拆作業應在白天進行,必須要有專人指揮和監控,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裝拆作業。塔機裝拆人員進行作業時往往會憑經驗進行操作,在安裝(特別是頂升)、拆卸過程中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監理人員應檢查裝拆作業人員在施工前是否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加強對裝拆現場的巡視,檢查安裝或拆卸單位的技術人員、專職安全員是否到位,施工人員是否按照已審批的施工方案作業,是否遵循安全操作規程,是否違反安裝及拆卸工藝。
3.4塔機超過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獨立設置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監理人員要檢查附墻裝置是否牢固可靠,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3.5監理人員在進行塔機的安全監理中,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冒險盲干或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下達暫時停工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4塔機驗收備案核查塔機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由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監理應認真進行以下核查工作:
4.1核查塔機安裝單位是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交底和辦理驗收簽字手續。
4.2塔機在驗收前應經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監理人員應注意核查是否具有檢測合格報告。
4.3塔機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應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將安全登記證置于該塔機的顯著位置;監理人員應注意核查塔機的登記備案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4.4操作使用塔機的司機、信號指揮工、起重工(此3人不得重復)屬于特種作業人員,需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監理人員要核查其證件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單位報驗塔機操作使用人員的證件往往與現場作業人員不相符,監理人員在進行巡視檢查時,應不定期的核查現場塔機操作使用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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