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推進房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十部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檔案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改革,貫徹落實《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裝飾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含軌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線工程、電力工程和保密工程)竣工聯合驗收(以下簡稱聯合驗收),適用本辦法。
聯合驗收按照工程項目綜合風險等級分類實施。項目綜合風險分為低風險、一般風險、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四個等級。低風險和一般風險等級的工程項目,原則上應實施聯合驗收;較大風險等級的工程項目,在項目具備成熟驗收條件且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鼓勵實施聯合驗收;重大風險等級的工程項目,不建議實施聯合驗收。工程項目綜合風險等級見附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聯合驗收,是指工程建設單位申請,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人防、市場監管、水務、檔案、交通、城市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門精簡優化并協同推進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行政事項,督促協調市政服務企業主動提供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熱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規范、高效、便捷完成工程驗收,推動工程項目及時投入使用的工作模式。
第四條 聯合驗收遵循“規范、協同、共享、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則,實現“一表申請、一次告知、一份承諾、多驗合一、統一意見、限時辦結”工作目標。聯合驗收不收取費用。
第五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統籌組織本市(區)聯合驗收工作,使用市(區)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專用章,匯總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統一出具聯合驗收意見。其他驗收事項申請納入聯合驗收的,應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聯合驗收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消防驗收、房產測繪成果審核工作。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驗收、城建檔案驗收工作。
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指導供水、排水等市政服務企業提供市政公用服務。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協調指導燃氣、熱力、供電等市政服務企業提供市政公用服務。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配套停車設施驗收的指導工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指導通信等市政服務企業提供市政公用服務。
市政服務企業負責本企業服務范圍內的項目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熱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設施接入、連通和運行服務。
第七條 本市依托北京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建立統一的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多驗合一平臺),加強各主管部門、市政服務企業信息平臺相關數據信息共享交換,支撐跨部門業務協同,推動聯合驗收全流程無縫銜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多驗合一平臺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聯合驗收實行綜合告知承諾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整合各主管部門需告知和承諾內容,制定綜合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告知項目具體建設要求、驗收申請材料、驗收流程、驗收標準等,明確建設單位需承諾的各項內容。
建設單位申請實施聯合驗收,應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已按照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且符合綜合告知承諾書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綜合告知承諾書應經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和市政服務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和情況,提前服務、主動服務,切實加強聯合驗收全過程管理,與相關主管部門共享監管數據。
第二章 強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第十條 本市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應根據項目綜合風險等級實施差別化管理。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明確項目綜合風險等級,并將項目綜合風險等級通過在線平臺共享至各主管部門。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制機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全面系統識別工程建設各階段、各環節質量安全風險,采取措施有效管控風險,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各階段、各環節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檢查,對風險管控情況進行評價,并將檢查和評價結果上報至本市統一建立的風險管控平臺。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對于低風險項目,取消首次工作交底會,在施工過程中僅開展1次現場監督檢查,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天;對于一般風險項目,監督抽查頻次為每3個月不少于1次;對于較大風險、重大風險和風險管控差的項目,視項目進展酌情增加監督抽查頻次。
工程各參建單位未按規定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存在承諾不兌現等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增加隨機檢查次數,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建立聯合檢查制度。相關主管部門可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聯合檢查意向,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聯合檢查。聯合檢查結束后,各主管部門應分別形成書面檢查記錄,將檢查結果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三章 聯合驗收程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規劃許可前,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完成項目策劃咨詢后,將綜合告知承諾書隨項目多規合一協同意見一并推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可登錄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或在線平臺下載綜合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 施工圖綜合審查通過后,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多審合一平臺將施工圖數字化文件推送相關主管部門,并通過在線平臺同步推送多驗合一平臺。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圖文件,針對本部門相關行政事項提前開展主動服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可根據項目綜合風險等級提出聯合驗收意向;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綜合風險等級決定是否實施聯合驗收。
實施聯合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或自查全部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聯合驗收申請。不實施聯合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獨立實施各項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完成建設任務,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組織參建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或自查后,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綜合)。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綜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不涉及的驗收事項除外):
?。ㄒ唬┕こ炭⒐を炇涨闆r(包括工程消防查驗情況);
?。ǘ┤朔拦こ炭⒐を炇涨闆r(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納情況);
?。ㄈ┮巹澰S可事項落實情況;
?。ㄋ模╉椖抗┧?、排水、供電、燃氣、熱力、通信工程(以下簡稱小市政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ㄎ澹┩\囋O施竣工驗收情況;
?。┕こ虣n案收集、整理、組卷自查情況。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可通過在線平臺填寫聯合驗收申請表,選擇項目涉及的驗收事項,上傳綜合告知承諾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綜合)、竣工圖紙等材料,提交聯合驗收申請,也可持相關材料至市、區政務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通過在線平臺提交聯合驗收申請后,在線平臺受理聯合驗收申請,并將項目涉及的申請信息和申報材料實時傳輸至多驗合一平臺。
第十九條 自聯合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完成現場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F場驗收的具體時間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后,通過多驗合一平臺反饋參加現場驗收的主管部門。
現場驗收時,低風險項目應于1日內完成;一般風險項目應于3日內完成;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項目應于7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驗收意見全部為“通過”的,聯合驗收即為通過,多驗合一平臺生成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建設單位可通過在線平臺自行下載打印。任意一項驗收意見為“不通過”的,聯合驗收為不通過,多驗合一平臺生成聯合驗收不通過意見通知書,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取直接送達方式反饋建設單位。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加蓋市(區)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專用章,作為聯合驗收通過的統一確認文件。本市推行聯合驗收電子印章,電子印章與實物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條 聯合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整改事項。建設單位在7日內能夠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改后申請現場復查。經現場復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工程竣工相關驗收,并重新申請聯合驗收或獨立實施各項驗收。整改和復查時間不計入15日期限。
第二十二條 實施聯合驗收的項目,聯合驗收通過后方可交付使用。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替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聯合驗收通過后即視為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相關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聯合驗收主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別對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包括工程消防查驗情況)、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情況一并實施現場驗收,包括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進行抽查,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或對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依規抽查,分別形成工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參加現場驗收的,應對規劃許可事項落實情況、工程竣工檔案自查情況進行抽查;不參加現場驗收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規劃驗收意見和檔案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完成特種設備安裝監督檢驗后,將特種設備基本信息、檢驗相關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不再填寫特種設備基本情況、檢驗情況等信息。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完成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參加現場驗收的,對特種設備數量、銘牌等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是否一致進行核驗;不參加現場驗收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特種設備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停車管理部門)參加現場驗收的,應對停車設施建設單位驗收情況進行抽查;不參加現場驗收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停車設施驗收意見。
第二十七條 水務主管部門取消配套節水設施竣工現場驗收,建設項目配套節水設施竣工驗收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八條 優化房產測繪成果審核范圍??⒐を炇丈婕暗木C合測繪工作,可由建設單位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要求的測繪單位或聯合體承擔。需要同步辦理房產測繪成果審核的工程項目,提交審核的房產測繪成果應作為相關驗收事項的基礎數據內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審核相關驗收事項涉及的許可內容或技術性指標。
第二十九條 整合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驗收和城建檔案驗收事項。對于聯合驗收涉及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并實施檔案驗收,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檔案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按照技術標準、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測繪等方式對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核準的,主要包括規劃核測、消防設施檢測、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完成技術核準工作。
第五章 市政公用服務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規劃許可時,可在規劃許可申請表中一并填報市政接入服務需求。市政服務企業提前開展主動服務,提供實施方案咨詢、設計圖紙咨詢、現場踏勘等服務事項。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取得規劃許可證后,市政服務企業根據同步推送的市政接入服務需求,主動提供市政接入服務,指導協助建設單位完成小市政工程施工和驗收工作,確保符合市政接入連通條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完成項目小市政工程建設后,市政服務企業應于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或自查前,完成供水、排水、供電等配套市政公用設施接入連通;在工程竣工相關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使燃氣、熱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具備連通條件。
第三十四條 工程項目通過聯合驗收后,市政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運行服務。對于住宅工程項目,市政服務企業應及時向用戶提供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熱力、通信服務,確保用戶正常使用。
第六章 強化聯合驗收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聯合驗收工作的監管力度,對于參建單位及相關人員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各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監管,對建設單位承諾事項進行抽查,發現建設單位存在未兌現承諾事項等失信行為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其在建及新建工程項目增加檢查比例和頻次;情節嚴重的,在資格資質、招標投標、金融信貸等方面實施聯合失信懲戒。
第三十七條 本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聯合驗收工作開展情況和用戶滿意度進行評價。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聯合驗收工作考核機制,考核結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十九條 推動聯合驗收信息公開,工程項目聯合驗收通過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項目聯合驗收意見。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主動公開項目聯合驗收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相關主管部門對各自驗收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驗收意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出具具體驗收意見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北京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暫行辦法》(京建發〔2018〕118號)、《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京建發〔2018〕4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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